法律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对无为县公安局无公(刑)捕通字【2014】231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范xx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经详尽调查,本案具体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范xx与被害人王xx本属邻里关系,平时并无矛盾纠纷,事情起源于2014年11月23日,范xx母亲去世,按照当地习俗,家人商量决定在自家自留地上安葬,并开始筹备建墓安葬事宜,期间王xx及其家人未做任何反应,当日下午坟墓建到半途当中时,王xx及其家庭其他成员前来干涉,并对坟墓进行破坏,理由是安葬地点离其住房太近。范xx本因母亲去世心情沉痛,加之王xx一家人言行过激,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母亲坟墓遭到破坏,无奈之下与对方发生拉扯,互相扭打起来。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范xx便停止了厮打,而王xx家却又叫来一辆车的人,大概有十几个,对范xx进行拳打脚踢,此时范xx一直是忍气吞声,没有还手。11月24日,由于王xx家人又来闹事,范xx及其家人均克制自己的情绪,没有和对方对抗,不得已请镇党委书记及派出所民警出面,才将母亲安葬。
综观整个案件,首先,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范xx本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坟地发生互殴也是一时激情所致,当地群众都能理解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恶性的刑事犯罪,因此,在当地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
二,范xx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按风俗习惯,老人过世下葬对家人来讲是非常重大的事情,而被害人王xx一方强行干涉,并言行相激,是导致此次案件的重要原因;范xx向来为人本分,没有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如果不是受到如此严重的刺激,而且为当时情况紧急所迫,范xx绝不会和对方争执;案发当日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范德志一直克制言行并配合民警的工作;母亲下葬之日,王家人来闹事,也没有过激行为;及至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都能主动配合并如实陈述,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所有的案件事实。
其
三,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防止“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及案件的刑罚在3年以上或3年以下实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性质,范xx的刑罚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可能。因此对范xx解除羁押措施不具有上述风险。况且,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固定,对于范德志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最后,从社会的和谐性出发,本案事发当事人为邻里关系,本无矛盾纠纷,事情发生后,范德志及其家人都表示愿意和平处理解决问题,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有诚恳的悔过态度。而且范德志母亲刚刚下葬,根据当地风俗,其作为孝子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果继续将范德志羁押,使其不能按当地风俗尽孝,可能导致其与被害人的怨恨隔阂加剧,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和谐相处。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范xx解除羁押措施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范xx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此致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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