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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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