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8年市区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有哪些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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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
将血友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症、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慢性鼻炎、消化性溃疡不再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调整后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分类如下:
(一)甲类门诊慢性病:
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
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7、血友病;
8、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二)乙类门诊慢性病:
1、活动性肺结核;2、糖尿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4、冠心病;
5、高血压病(ii、iii期);
6、肺源性心脏病;
7、阻塞性肺气肿;8、支气管哮喘;
9、慢性肾小球肾炎;10、类风湿关节炎;
11、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2、重症肌无力;
1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
14、帕金森病;15、癫痫;
16、系统硬化病;17、前列腺增生;
18、强直性脊柱炎;19、干燥综合征;
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二、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起付线不变。
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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