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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

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建造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翻建或加建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

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

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出境定居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需为“自由职业者”),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13年9月26日上线,该功能上线后中心所有提取业务均由银行网点受理,职工(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符合购买、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租房、错缴退款提取时,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2013年9月26日前未在我中心系统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前台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上报中心后台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职工本人指定储蓄账户。销户提取的(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按政策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银行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无需上报中心后台审批。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即可;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提取申报,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到网点前台确认。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房屋(异地房产)办理提取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即每次提取均需提交资料原件,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所需资料复印件一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8月1日前职工已以购房条件办理了提取手续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原操作方法计算;2013年8月1日后首次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核定按《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的时间间隔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管理,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为180天(含180天)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用多套住房办理提取的,自2013年9月26日起,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以新增房屋(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房产)办理提取手续时,须注销之前已提取过的房产的提取资格后才能办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之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013年9月26日前已办理定期转账提取的职工,若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网点进行资料录入扫描,仍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日后该套房屋提取信息再次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及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

2013年9月26日后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

★提取业务、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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