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毛孩”于震环状告嘉年华侵犯肖像权案终审宣判
因自己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被放在了嘉年华公司的商业宣传网站上,“毛孩”于震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嘉年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于震环的肖像权,判令嘉年华公司在其公司网页的主页上发布致歉声明,驳回于震环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于震环今年29岁,现在是月光宝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艺员,是我国发现的第一个毛孩,被吉尼斯世界纪录总部确认为全身毛发覆盖面积最多的人,达到96%以上,密度为41根每平方厘米。
2005年8月,于震环前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环球嘉年华游玩时,嘉年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经于震环同意为他拍摄了照片,还向于震环提供了部分免费游玩项目,并将拍摄的照片登载在其网站上。2006年4月,于震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在浏览嘉年华公司商业宣传网站时意外发现,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在嘉年华游玩的照片用于该公司的网站商业使用至今,时间长达七个月。于震环认为,嘉年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嘉年华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系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网站在宣传公司产品、实现公司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环球嘉年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于震环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了于震环到环球嘉年华游玩的照片,其行为侵害了于震环的肖像权。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由于于震环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嘉年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于震环要求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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