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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态表现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有的人还有乳名和曾用名。姓名是我们在生活中将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标志,因此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二、姓名权的侵权形态:

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

2、盗用;

3、假冒;4恶意重名。

三、姓名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6、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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