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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方法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方法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与离婚案件自身性质和农村的风俗习惯、社会环境有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的诉讼能力。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情况、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及债权债务、子女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后,法官在庭审中应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当诉讼能力较差的农村妇女没有发现对方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时,法官应主动询问相关事实,使对方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暴露出来,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

一是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二是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三是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适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四是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解决财产权保护难的措施。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农村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向农村妇女释明,农村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以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裁量权,且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总之,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应尽力做到法律适用统

一,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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