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豁免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豁免权的必要性
1、是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与完善豁免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手段。
2、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写入宪法的纲领性目标,而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赋予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保障,建立律师豁免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
3、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中国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古老准则以及中国政府在加入各公约时承诺,对已批准的公约,应清理国内现有法律,并加快实施。对已批准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约,应加快最高立法机构相关程序。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豁免权制度,确保在诉讼中程序公正、司法公正。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1、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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