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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

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四)企业及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贷款合同或其他主债权协议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包括全部正、副本);

(三)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四)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六)抵押财产的价值凭证;

(七)海关监管物,应提交海关的许可证明;

(八)国有财产须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十)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

(十一)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十二)抵押物登记明细表;

(十三)第三人为抵押人,应提供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十四)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当事人延长履行债务期限的;

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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