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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险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第三责任险既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在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第三者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财产的直接损毁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经济赔偿责任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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