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发票应当在企业进行增值税税费申报前进行认证,确认并完成认证后,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同步进项税发票的信息,并检查当期进项税额的总额是否与实际认证的进项税发票金额总额相同。过去主管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在增值税税费申报前一个月进行认证,而随着税务机关业务的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一项的内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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