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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怎么处理?

2024-07-31 来源:互联网转载

  预付账款是指购货方预先支付的部分货款,预付账款发生长期挂账的,应如何处理账务?就该问题,本文将作详细解答。

  预付账款长期挂账是怎样处理账务的?

  公司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若是符合以下税法规定条件,则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若是在列销损失之前,还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预付账款收不到发票如何处理账务?

  1、付出款项,未收到发票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待收到发票后,冲销预付款,并结转相关款项费用:

  若该款项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比如劳务费可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预付账款

TAG:预付账款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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