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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局

2024-12-12 来源:互联网转载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福州市卫生局简介地址:六一中路93号
福州市卫生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监测、预警有关传染病疫情。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医政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规范医疗技术应用;组织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感染控制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三)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等;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农村、社区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卫生业务工作,拟订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集、分析农村、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涉及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系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物资储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卫生单位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卫校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指导开展科研活动。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是福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信息除外)
6、公共卫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8、业务工作
9、人事任免
1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州市卫生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公开信息产生后,福州市卫生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卫生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2、17、74、93、129、306、316至东光花园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卫生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市卫生局一楼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办证窗口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卫生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卫生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六)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监测、预警有关传染病疫情。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医政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规范医疗技术应用;组织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感染控制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三)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等;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农村、社区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卫生业务工作,拟订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集、分析农村、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涉及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系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物资储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卫生单位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卫校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指导开展科研活动。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是福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信息除外)
6、公共卫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8、业务工作
9、人事任免
1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州市卫生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公开信息产生后,福州市卫生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卫生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2、17、74、93、129、306、316至东光花园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卫生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市卫生局一楼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办证窗口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卫生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卫生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六)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卫生局人员编制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医政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规范医疗技术应用;组织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感染控制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三)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等;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农村、社区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卫生业务工作,拟订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集、分析农村、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涉及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系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物资储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卫生单位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卫校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指导开展科研活动。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是福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信息除外)
6、公共卫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8、业务工作
9、人事任免
1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州市卫生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公开信息产生后,福州市卫生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卫生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2、17、74、93、129、306、316至东光花园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卫生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市卫生局一楼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办证窗口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卫生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卫生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六)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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