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虽然它只是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它在防止和制止非法婚姻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
I,婚姻法解释第十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解释]这篇文章是关于无效婚姻的,是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建立婚姻的法律条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情感问题的咨询可以通过导师微信来补充:)
二。为什么新的婚姻法第十条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婚姻应符合某些条件,如婚姻必须完全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1980年《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承认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惩罚那些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人或那些由婚姻登记机构登记官非法登记的人。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三)有配偶的。(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禁止结婚或者延期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为结婚或者再婚的当事人收回结婚证,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
新的婚姻法第十条条例虽然只是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待遇,但在防止和制止非法婚姻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有时对无效婚姻的处理仍然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应在婚姻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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